Thursday, April 17, 2008

空污總量管制策略探討

過去一直以來對土地利用的思考方式是「唯人主義」,而所作所為的結果則對於自然資源所存在的環境不斷加以破壞;加上逐年環境的自淨能力已經無法負荷污染排放量,唯有藉「總量管制」的逐年實施,才算可望做到有效的制度回應。
我國環保署將依空氣品質變化趨勢及污染成因擬定未來目標與工作重點包括固定污染源,移動源及逸散性面源之減量對策;並規劃推動具有經濟誘因機制的總量管制制度使未達到空氣品質標準地區削減各種污染源排放總量以期進一步達成未來之改善目標。
而在國外推動總量管制之經驗上,美國空氣品質改善及總量管制度之實施方式,係分為三個層級,分別為聯邦政府環保署、州環保機關及縣市環保局,聯邦政府訂定清淨空氣法(CAA),明確規範各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及達成目標年。
對於不符標準地區,由於背景空氣品質已超過NAAQS,為防止空氣污染物濃度的增加,既有污染源須逐年減量,新建及改建工廠的申請設立在此區,應採取嚴格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或最低可排放率(Lowest Achievable Emission Rate, LAER),且申請工廠必須符合污染物抵換辦法(Offset Policy),其新增排放量應由同地區內既存工廠裝置最佳控制設備所減少之排放量(ERC)加以抵換,始得進行設置或變更,使得工業發展及空氣品質改善可同步進行,以使該區空氣品質能逐漸改善,達成空氣品質標準。美國環保署為加速空氣品質的改善,促成不符標準區內新廠的設置及舊廠的改善,陸續實施的具經濟誘因之策略「污染泡(Bubble)」、「淨值(Netting)」、「抵換(Offset)」及「儲存(Banking)」等,近年則積極推動發展的「排放物交易政策」,徹底改變過去以技術為基礎的命令與控制管制方式。
過去污染排放管制,係以符合法規排放標準為目標,惟管制對象日趨增加後,仍無法完全改善污染源集中地區之空氣的品質之情況下,國內在整體環境提昇與政府法規要求下,進行總量管制將勢在必行,輔以建構完整之排放目錄清冊之重要基礎工作,持續對於新設污染源及既存或變更污染源之排放削減與審核制度加以管控,長遠而言若能配合實施排放權之保留、抵換及交易制度,以逐步達到減量排放與清潔生產之目標,才是整體環境之福。

參考資料
1. Tom T., Tradable Permits and the Control of Air Pollu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Economics Colby College, 1998.
2. 中國技術服務社,固定污染源總量管理及許可制度執行計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999。
3. 曾昭衡,林文印,都市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減量及管制策略,國立臺北科技大學,2003.08.21。
4. 鄒倫,台灣地區空氣品質改善與污染削減計畫,實施空氣污染總量管制研討會,台中縣環境保護局,1997。行政院環保署,空氣污染防制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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